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馥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民,经理。
原告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民终1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预付款948000元、违约金624000元、被执行人取回大线、中线等设备并赔偿土建损失728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2月26日,到期如续冻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扣划存款90390.59元(已退还申请人),其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发生疫情防控措施,且解除时间不明,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要求被执行人取回设备。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范明火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费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