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