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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抚州市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9民初872号
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岗上积镇新乐村郑家组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58459291C。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抚州市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大田村王井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513575891。
法定代表人:张杨,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饶其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