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高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东升镇雅斯门业商行、中山市高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符彬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民终2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清,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踏庄乡仙楠3组,公民身份号码430************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乾大,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升镇雅斯门业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HJ1M46。
经营者:符彬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彬艺,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14。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高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子,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向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雅斯门业商行(以下简称雅斯门业商行)、符彬艺、中山市高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沙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向清受伤的原因及经过,对认定其行为性质和确定赔偿责任至关重要。向清诉称其系应雅斯门业商行(***)的请求,在测量窗头玻璃尺寸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受伤,对此,各被上诉人虽未表示异议,但仍应进一步予以查实。同时,由于**与雅斯门业商行(***)并未就测量窗头玻璃尺寸的工作进行约定,换言之,从现有证据反映,向清与雅斯门业商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不包括测量窗头玻璃尺寸。因此,该工作系已包含在向清与雅斯门业商行约定的工作内容(安装门和窗头玻璃)之中?还是双方在原约定内容之外的额外工作?该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于确定本案赔偿责任具有重大影响。此外,在双方就测量窗头玻璃尺寸的工作约定不明,且存在两种以上不同可能的情况下,宜应作有利于伤者的解释,以有效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3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向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