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高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雅斯门业商行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民终4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雅斯门业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高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主要负责人:周锡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中山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山市***雅斯门业商行(以下简称雅斯门业商行)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高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沙建筑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021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斯门业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重大错误,所作判决不公平。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修正案,关于义务无偿帮工所受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退一步来说如二审仍认定**因测量窗户所受伤害为义务无偿帮工活动中受伤,则***、雅斯门业商行并未在施工现场,也未对**的测量行为进行过任何指挥和指导或者辅助行为,该测量行为全程由**借助工具自行完成,其本身自应对测量的过程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从**提交的全部证据来看,***、雅斯门业商行是远离施工现场的,不能预知也不能感知或观测到**的测量行为有任何危险,或可能有任何危险,故主要的过错在于**本人,而不在于***、雅斯门业商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主要在其自身,不能全部归责于***、雅斯门业商行。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本案的事故于2019年6月发生,在2019年9月起诉,应当适用事故发生时或一审起诉时的司法解释。2.本案在2019年9月已经起诉,经历原审一审、原审二审,只是由于原审一审审理事实不清,在2020年6月22日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因此本案若非原审一审的审理事实不清,整个案件本应在2020年终应该审理完毕,案件耗时日久并非是由于**的因素导致,如果由于原审一审审理事实不清导致本案需适用起诉整整15个月后才发生变更的最新司法解释条款对**不公平、不合理。3.本案重审的一审判决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司法解释的修改条款在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无误,本案在二审中无需就适用法律进行改判。
高沙建筑公司述称,一审针对高沙建筑公司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正确的,希望维持一审判决对高沙建筑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其他由法院依法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雅斯门业商行、***、高沙建筑公司连带赔偿其前期医疗费55131.5元、二次治疗医疗费97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100元/天×32天)、护理费7680元(7200元/30天×32天)、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64206.8元(422.4元/天×32天+12672.5元/月×4个月)、交通费1000元,合计143939.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长期在中山市***门业市场从事门、柜安装的人员。雅斯门业商行是***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2年3月2日,经营地址于中山市***高沙丽城路侧门业A幢63号铺,经营范围:销售木门。高沙建筑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5日,经营地址于中山市***同兴西路,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施工。**与雅斯门业商行存在业务往来,由雅斯门业商行委托**为客户安装门,**与***通过微信聊天设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9年5月22日,高沙建筑公司与雅斯门业商行签订《套装门供货及安装》,约定雅斯门业商行向高沙建筑公司供应铝合金厕所门6个和生态门118个等,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交货日期:收到预付款后30个工作日安装完毕;交货地点:高沙建筑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施工现场);货物单价包括运输、安装、搬运;安装合页和发泡胶由雅斯门业商行提供,并负责安装。货物运输、安装:雅斯门业商行负责运送到施工现场,并负责安装。
同年6月3日,**与雅斯门业商行(***)经微信聊天达成协议,由**为雅斯门业商行安装40套带窗头的门(门高2.2米,窗头0.60米,包括安装窗头玻璃),单价170元/套。同年6月10日,雅斯门业商行(***)将需要安装的门运输到中山市***高沙小学建筑工地,并通知**前来安装,并应**要求提供人字梯一个,**与刘庆辉、向海、向某共4人一起到工地安装门。同年6月15日,**在工地现场从高处坠落受伤,被其工友送往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7月6日出院,入院情况:患者入院前1小时余不慎从3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受伤,伤后无昏迷,觉头部疼痛、头晕,鼻腔流血等。出院诊断: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等伤情。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规律服药治疗,如有不适随诊;出院后1个月复查头颅CT,骨科门诊随诊,术后1年返院内固定取出术(手术费用约25000元),住院期间陪护1名,带药出院等。**第一次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07551.5元,其自行外购药品产生费用2580元,***已支付55000元。雅斯门业商行、***对住院治疗费用107551.5元予以确认,但康洁药店销售小票(人血白蛋白2次共6支计2580元)不予确认;高沙建筑公司表示不清楚费用的形成,由法院认定。
2020年7月14日,**到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住院进行胸腰椎钉棒系统内固定取出手术,并于同月25日出院,**因此支付医疗费9721.5元。出院医嘱为不适随诊,休息1个月。
**在一审庭审中申请证人刘某、向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其与雅斯门业商行是雇佣关系,装门的工作是不包括测量玻璃,其是完成安装门工作后帮雅斯门业商行、***测量玻璃时摔下来的。刘某的证言主要反映:其曾从事装门、装柜的相关工作;装门的工作主要是将门固定好、装螺丝,无需培训考证;平时装门的工作只包装,不包测量窗头玻璃尺寸;玻璃是由门店直接提供,若因尺寸问题装不了就退回给门店。向某的证言主要反映:其有参加本案的装门工作,是***致电要求**过去装门的,安装费是其与***平分;本案事故发生时,门已将装好了,**是在测量窗头的尺寸时摔下来的;平时装门不负责测量玻璃尺寸,是由门店测量并提供玻璃,若尺寸不对就退回给门店。雅斯门业商行、***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确认。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1.2019年6月3日,**要求***提供两把梯,并称因为到时候上面的窗户安装玻璃时需要两个人上去,需要两把一米多高的人字梯。***回复再找一下,其找个木工借两个;双方在协商价格时,**说到“还要帮你把那玻璃,要不要我们装啊,那玻璃是开槽的还是钉钉那个什么木条的”,***问能不能每套门160元,**有提到“主要是太高了”“还要帮你搬楼层啊,你三四楼的话,一米宽的门,200多的窗户还要搬上去”。2.同月12日,**问***什么时候送梯子过来,***回复只有一把,要两把还是一把。**又说没装玻璃一把梯够了,装玻璃要两把,最好两把,因为窗头分开的,一把梯不好装。***回复先拿一把用,再看哪里找一把。3.同月13日,***要求**安装好窗头再测量玻璃的尺寸以便其准备玻璃,**回复装好门再量。同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同年7月23日向***发送了安装费的手写结算单照片,结算单中载明有“学校带窗头40条×170=6800元,不带窗头2条×100=200元”“40条未装玻璃减10元1条”的内容。***于2019年7月23日-同年9月11日分多次向**支付了安装费10280元。**提交的装门工序步骤示意图显示:步骤一为搬货、拆包、钉框,步骤二为固定门框,步骤三为固定窗头框,步骤四为装门扇、锁,步骤五为装线条,至此木门部分已经完工,门店送玻璃后装上。雅斯门业商行、***确认安装门窗是按这个步骤,但认为缺少了测量玻璃的步骤,还有测量锁具的高度和合页的间距;步骤三固定窗头框后有测量玻璃框尺寸,固定好门扇再测量门锁的高度,固定好门框门扇的一侧量好合页的间距,就安装固定好的门框上,最后固定好窗头玻璃。
一审庭审中,**明确本案的案由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并称其是在装好门后受***的要求帮其测量窗头玻璃的尺寸时因失去重心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案涉的门下面的木框与窗的木框是分开的,不是一体,都是拼装;由于带窗头的高2.8米,不带窗头的高2.1米,带窗头也是分开安装窗头的木框,工作量增加了,且需要爬梯子安装,风险也明显增加,故带窗头的安装费是170元/门,不带窗头的安装费用是100元/门;装玻璃只是每门10元,从单价看显然工作量是不包括测量玻璃的尺寸;安装门框时需要两个人,一个人扶住门框,一个人负责固定,安装材料及其他辅料均是雅斯门业商行提供,有些工具其也会提供,若其没有的工具就会由雅斯门业商行提供;安装不带窗头的门不需要梯子,直接拿东西垫着三四十公分就够了。雅斯门窗商行、***不确认**陈述的受伤经过,并称不清楚**如何受伤;其确认案涉的门外框是拼装的,门的尺寸是由其方测量的;为方便工序,其就统一把下面木门部分订了统一高度,然后把下门安装好了才把窗头外框固定,如果高度尺寸有偏差,可以改高或改短窗头配合安装,所以要把窗头外框固定好才能测量玻璃尺寸,再把对应尺寸的玻璃安装在窗头上;带窗头是包括了测量、安装、打胶等等工序,如果玻璃尺寸测量错误,数量少的话,其可以承担,如果数量多,大家就协商;**摔下来后,其在外请工人重新测量;***之前有委托**安装其他不带玻璃的门,但不用向其提供梯子。同时,**、雅斯门业商行、***均确认带窗头的总高为2.8米,不带窗头的总高为2.1米。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与雅斯门业商行、***、高沙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本案中,根据***经营的雅斯门业商行与**通过微信聊天达成的口头协议,雅斯门业商行将在中山市***高沙小学工地安装的40套门以170元/套交由**安装。雅斯门业商行并未与**存在支配或从属关系,雅斯门业商行亦未指挥**的相关工作内容,**也提供所使用的劳动工具,而且**以安装门作为其工作成果并据此收取报酬,由此可见,雅斯门业商行与**之间在安装门这一事实上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高沙建筑公司与雅斯门业商行签订《套装门供货及安装》,约定雅斯门业商行向高沙建筑公司供应套装门,由雅斯门业商行负责送门到中山市***高沙小学工地及负责安装,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二、关于**如何受伤的问题。首先,从**的受伤情况,再结合其出院记录载明的内容,可以反映出**是从高处摔下来受伤的。其次,**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要求**安装好窗头再测量玻璃的尺寸以便其准备玻璃,**回复装好门再量。再结合各方的庭审陈述及证人向某的证人证言,**的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对**主张其是在测量窗头玻璃尺寸过程中从高处摔下来受伤予以采信。
三、关于**测量窗头玻璃尺寸这一行为涵盖在承揽关系中还是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的问题。首先,**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显示双方就测量窗头玻璃尺寸的工作进行约定,也未显示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包括测量窗头玻璃尺寸。虽雅斯门业商行、***抗辩称**要求其提供梯子用于测量,但从**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反映出**要求***提供两个人字梯,并称因为到时候上面的窗户安装玻璃时需要两个人上去,其中内容并没有显示该梯子是用于测量窗头玻璃尺寸,雅斯门业商行、***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该抗辩理由。其次,证人刘某、向某的证言均证实装门不负责测量玻璃尺寸,是由门店测量并提供玻璃,若尺寸不对就退回给门店。虽雅斯门业商行、***不确认上述证人的证言,并认为装门是包含测量玻璃尺寸的工作,但未对此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再次,若雅斯门业商行主张的安装门的工程本身包含测量窗头玻璃尺寸属实,***单独就测量工作在微信中特别**提出,显然不符合常理。况且,若雅斯门业商行上述主张属实,由于测量尺寸错误导致玻璃重做产生的损失亦应由**负担,但雅斯门业商行在一审庭审陈述因测量错误导致的损失,数量少由其承担。即便其陈述,数量多由双方协商,但其未对该陈述提供证据证明。此外,从双方聊天记录看,有窗的门与没有窗的门安装价格每套相差70元,**在承接项目前已明确表示因为有窗的门要高很多,安装风险增大,还要搬运上楼,故费用要高,并未表示系因为要测量故需要多收费用。最后,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承接雅斯门业商行的安装工作,顾名思义,其工作内容应系将雅斯门业商行提供的材料安装在案涉工地,其并不对材料的品质负责。窗头玻璃属于套门配件,该配件属于雅斯门业商行应提供的材料范围,该玻璃的尺寸、厚度、透明度等品质要求,应由雅斯门业商行负责。综上,认定**替雅斯门业商行测量窗头玻璃,属于双方承揽关系之外形成的义务帮工关系。
关于**的损失问题。1.医疗费。**主张第一次住院花费治疗费107551.5元,第二次住院花费治疗费9721.5元,均有相关发票予以证明,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主张的康洁药店销售小票记载人血白蛋白2次共6支计2580元,由于雅斯门业商行、***对此不确认,且**没有提供医嘱证明,故对此不予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一次住院21天,第二次住院11天,共住院32天。按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00元。3.护理费。**的第一次出院记录载明住院期间陪护一人,第二次出院记录虽未载明,但**的手术位置在胸腰椎,住院期间必然也需要有人陪护,现**主张32天的陪护费,理据充分,予以支持。**提供的向彬的收入证明仅加盖中山市圣天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未附上相关的工资收入流水,对其主张的陪护人员向彬的工资水平不予采信。在**未提供其他证据补充证明的情况下,参照2019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521元的标准,核算陪护费为5481.29元(62521元/年÷365天×32天)。4.营养费。**提供第一次住院的出院记录载明建议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第二次住院的出院病人疾病证明书建议不适随诊、休息1个月。由于第二次住院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故酌情认定为400元。5.误工费。**的误工天数共计152天,其主张按12672.5元/月计算误工费为46888.2元。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固定收入,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其损失,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其主张按提供12672.5元/月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参照2019年度广东省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82621元的标准计算**的误工费为34406.55元。6.交通费。**主张交通费1000元,但未提供票据,考虑**的病情及治疗情况,确有该项费用的支出,酌情认定交通费为800元。综上,**因本案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161560.84元。
五、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一审法院已认定**应雅斯门业商行的要求帮其测量窗头玻璃尺寸,该行为为义务帮工性质。**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雅斯门业商行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雅斯门业商行未举证证明其明确拒绝**的帮工,故雅斯门业商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就其在帮工过程中所受损害向雅斯门业商行主张权利,故本案应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扣除雅斯门业商行已支付的55000元,雅斯门业商行尚应向**赔偿损失106560.84元。***作为雅斯门业商行的经营者,应以个人财产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高沙建筑公司并非被帮工人,**诉请高沙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规定,判决:一、雅斯门业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106560.84元;二、驳回**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79元,由**负担826元,雅斯门业商行、***共同负担2353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3059号民事判决,认定**与***、雅斯门商行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雅斯门商行无选任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粤20民终2167号民事裁定,认定双方对**在测量窗头玻璃尺寸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受伤不持异议,但**与雅斯门商行(***)并未就测量窗头玻璃尺寸的工作进行约定,上述一审判决未予查明,故以上述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另查明:一审中,**表示其在测量尺寸过程中,因门比较宽,侧着身子测量时失去重心从梯子上摔下来,当时只有其一个人测。二审中,雅斯门业商行、***表示其与**是长期合作关系,其是从事定制门窗的商行,门窗尺寸是其在前自行去测量的,测量完后按规格制作,将做好的门窗送至现场,再叫**去安装;事故现场有一个梯子,正常是不需要梯子的,雅斯门业商行提前做好窗户零部件,然后现场拼装,其在此前去测量了整体高度,在安装时还需要测量,玻璃没有做好,需要做好门窗的边框再测量尺寸后回去做玻璃,涉案玻璃是钢化玻璃。**表示其只负责安装,尺寸大小其不负责;当时需要两个人去安装木工部分,测量窗头尺寸用了一把梯子,木门部分已经安装好,其一个人在4楼量窗头尺寸,窗户有1米宽;之前没有安装过同样规格的窗户,其做这一行快两年了,也给其他客户安装柜子、窗户等,安装窗户需要人配合的,因现场是测量玻璃,所以没有叫其他人辅佐;测量是需要挪动人字梯的,因为需要精确到厘米,看数据时掉下来了;现场提供的人字梯多少都有一点摇晃,正常不需要人扶梯子,其不清楚涉案梯子是否有问题。双方确认涉案梯子是***提供的。
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具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雅斯门业商行、***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首先,雅斯门业商行、***对一审认定其与**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不持异议,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及**起诉时间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之前,应适用修改前的司法解释,即根据修改前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雅斯门业商行、***就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本案事发经过,**清楚正常使用涉案人字梯安装窗头是需要人配合的,现场人字梯多少有一点摇晃,且涉案门窗高达2.8米,**一审中称门比较宽,其在测量涉案窗头时在无他人配合的情况下自行完成,在测量窗头尺寸时失去重心从梯子上掉下来,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门窗安装的人员,应清楚了解安装测量门窗使用人字梯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在无证据证明涉案人字梯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本院酌定减轻雅斯门业商行、***50%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161560.84元,由雅斯门商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80780.42元,扣除雅斯门业商行已支付的55000元,雅斯门业商行、***还需向**赔偿25780.42元。
综上所述,雅斯门业商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02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0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雅斯门业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25780.4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9元(**已交),由**负担2610元,由中山市***雅斯门业商行、***共同负担5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元(中山市***雅斯门业商行、***已预交),由**负担1843元,由中山市***雅斯门业商行、***负担588元。中山市***雅斯门业商行、***在履行本案判决时垫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元扣减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69元余1274元作相应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朝晖
审判员  管晓明
审判员  唐芙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禤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