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寿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关县寿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执字第254号
申请人:***,女,生于1969年10月16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
被执行人:大关县寿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邦彀,男,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翠华镇笔山社区辕门街30号1栋1单元701号。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大关县寿山镇新街。
组织机构代码:21708052-3。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关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珠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