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寿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3月17日,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男,生于1989年4月21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2号17-1至17-6、18-3、18-6。组织机构代码:57340579-3。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罗从发,男,生于1979年11月15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
第三人:大关县寿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关县寿山乡新街。组织机构代码:21708052-3。
法定代表人:周邦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斌,男,生于1992年7月15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从发、大关县寿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几被告和第三人就租金给付已自行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7.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栖西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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