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3961号
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明,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阮明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 珍
周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