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中山市艾克网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10463号
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4B。
法定代表人:李世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启泰,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克网吧,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兴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2WWJ07。
投资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36。
被告:**,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19。
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昌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艾克网吧(以下简称艾克网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启泰,被告艾克网吧的投资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昌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4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4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银行间的拆借利率,从2017年6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艾克网吧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艾克网吧委托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其空调配套工程,工程总价款为83000元,在施工完成且工程通电交验使用后3天内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9000元。除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外,原告还承包了被告艾克网吧增加的空调工程,工程总价款5410元。至今被告艾克网吧尚欠原告14410元工程款未付,被告***、被告**系被告艾克网吧的经营者应对被告艾克网吧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清偿款项事宜,均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原告万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民众艾克网吧空调工程预算(海信)、对账单、银行汇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
被告艾克网吧及***辩称,1.艾克网吧原来的经营者是**,后来**将被告艾克网吧转让给***,债务应由**独自承担。**在转让网吧时没有将债务告知***,转让后万昌公司打电话通知***,才知道债务的事宜,万昌公司应向**追偿;2.因疫情原因,网吧关了几个月,已亏损,网吧转让很长时间,没听说过装空调会拖这么多年,且现在有些空调不能正常使用;3.与**交接网吧时,有现场清点及交接,没有书面签收,有电脑,但对于空调数量不清楚。
被告艾克网吧、***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消防责任协议书、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艾克网吧股权转让书、营业执照。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5日,**设立艾克网吧,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2017年3月31日,**向万昌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元。
2017年4月5日,万昌公司出具民众艾克网吧空调工程预算,对设备(7台一拖一冷暖四面出风天花机、2台单冷分体挂壁机、2台冷暖分体挂壁机)及工程材料的项目、数量、单位、总价进行报价,最终价为83000元。
2017年4月10日,艾克网吧(甲方、发包方)与万昌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中山市民众艾克网吧空调配套工程,工程最终价为83000元(不含税),在合同签字或盖章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5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和设备订金,待设备吊装完或隐蔽工程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9000元作为设备提货金,待施工完成,工程通电交验使用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9000元工程款,增减工程部分同时结算支付。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后,如甲方不履行支付工程款或办理结算等手续等,乙方即视为工程验收通过并收取乙方逾期支付利息。保修期12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在甲方签字处手写中山市艾克网吧、**,万昌公司在乙方签字处加盖公章。
2017年4月16日,**向万昌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9000元。
2017年6月20日,万昌公司出具艾克网吧空调工程预算(海信),对增加的1台单冷分体挂壁机设备及工程材料进行报价,费用合计5410元。
2019年5月29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中山市艾克网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持有中山市艾克网吧100%的股权共50万元出资额以28万元转让给乙方。其中第二条第2款约定,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中山市艾克网吧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5月30日,艾克网吧的投资人由**变更为***。
2019年1月28日至6月5日期间,万昌公司通过微信向**催收工程款无果。2019年7月15日,万昌公司与***协商工程款事宜。
万昌公司以艾克网吧尚欠工程款14410元(9000元+5410元),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向艾克网吧、**、***主张上述实体权利。
另查,庭审中,万昌公司主张案涉的12台空调已于2017年6月20日完工,因空调安装是快速程序,故没有与艾克网吧约定交付形式。
又查,诉讼中,万昌公司提交照片,证明增加空调工程已完工。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万昌公司与艾克网吧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该两份合同均基于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履行。万昌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合同、预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陈述,证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空调工程已完成,尚欠9000元未支付的事实。对于增加工程,万昌公司提交了预算单及照片予以证明,在中山市艾克网吧、***、**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结合艾克网吧的原投资人**已支付了74000元(25000元+49000元)的事实,本院对万昌公司的前述主张予以认可。艾克网吧应当向万昌公司支付前述承揽报酬。艾克网吧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作为艾克网吧的原投资人,应对艾克网吧未清偿的前述空调工程款承担偿还责任。另,根据**与***签订的中山市艾克网吧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2款:“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中山市艾克网吧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的约定,**已向***转让艾克网吧的股权,***亦应对**前述债务承担义务。综上所述,万昌公司主张艾克网吧、***、**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1441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后,如甲方不履行支付工程款或办理结算等手续等,乙方即视为工程验收通过并收取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因合同对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未明确约定,万昌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对空调工程验收及交付的具体时间予以证明,亦无证据证明万昌公司及时向艾克网吧主张权利,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以144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艾克网吧的投资人于2019年5月30日由**变更为***,庭审中,***确认与**进行过清点及交接,但不清楚空调的数量。本院认为,空调作为大宗电器,共同构成了艾克网吧的资产,艾克网吧自2019年5月由***控制至今,***亦自认与**进行了资产清点及交接,其对于网吧内空调数量不清楚的陈述,有悖常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艾克网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44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41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艾克网吧、***、**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梦圆
吴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