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味来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271号
申请人: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民安南路130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9238124B。
法定代表人:李世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文,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俊杰,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味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171号味来餐饮配送库5楼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397117。
法定代表人:麦广帆。
被申请人:深圳市麦广帆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171号味来餐饮配送库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1072Q。
法定代表人:麦广帆。
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味来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广帆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315828元的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编号:ASHZ001Z0120Q004453H)作为担保,承诺若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以人民币1315828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味来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广帆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31582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伍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