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恢1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民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英,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雅乐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长堤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雅乐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中经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雅乐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9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10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暂计13080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以及中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查询,并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于2019年9月12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S×××**大型汽车一辆;2.于2019年9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兴花园××12B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130679号];3.于2020年3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东莞市康华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0万元的股权份额;4.于2019年10月11日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山市小榄镇竹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分红至1308010元为止,实际分红款为12222.6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查封、冻结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中山市雅乐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30万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2071执恢1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佑亮
执行员 李志建
执行员 张炜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