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高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民终8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高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居委会文海中路3号之一自编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WQH48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民安南路130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92381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新高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万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新高度公司向万昌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116元及逾期违约金5134.8元(以17116元为基数,按30%计算);二、判令新高度公司向万昌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新高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万昌公司支付工程款17116元及违约金(以1711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新高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万昌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万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已由万昌公司预交),由新高度公司负担,并直接向万昌公司支付。 新高度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万昌公司违约,退还新高度公司为其垫付的6600元空调维修费用。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万昌公司律师费由其承担。三、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二审诉讼费由万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收到验收通知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如果甲方不组织验收,乙方将视为试机通电为验收合格)。”万昌公司完成工程后,一直未通知新高度公司进行验收,且其未按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万昌公司隐瞒了以上情况并多次向新高度公司催收余款。根据安装工程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乙方交付的物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于万昌公司的安装问题,至今仍有空调没有通电,而新高度公司已在通电当天通知万昌公司涉案空调工程存在问题,但万昌公司一直不进行维修,故可以认定涉案安装工程并未完工。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自由裁量权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万昌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结合新高度公司的上诉意见,现分析如下: 首先,涉案《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该《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在乙方(万昌公司)具备验收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新高度公司)要配合验收,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现新高度公司确认涉案空调已使用,涉案场所已进行营业,应视为已验收。故新高度公司上诉主***公司未书面通知其验收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应认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万昌公司应向新高度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至于新高度公司上诉提出的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安装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安装工程部分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壹年(除甲方提供的旧铜管外)”,新高度公司可另行向万昌公司主张合同保修责任,但不能以此抗辩拒付工程款。 其次,对于尚欠工程款的金额认定。万昌公司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反复多次明确尚欠工程款为17116元,新高度公司并未提出过异议,而是承诺会付款,并在此后支付20000元。故一审法院确认新高度公司尚欠万昌公司工程款1711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新高度公司主张扣减其自行维修所支付费用6660元的问题。虽然万昌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在微信聊天中同意扣减相应的维修费用,但前提条件是新高度公司能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而新高度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万昌公司亦不予确认,故一审法院对于新高度公司要求扣减维修费666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 再次,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的问题。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新高度公司拖欠万昌公司工程款,在万昌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新高度公司发送结算表后,新高度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款项,其主张的拒付款项的事由亦不成立,故应认定新高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新高度公司应向万昌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对于违约金及律师费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已针对此作出详细阐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正确,新高度公司亦未针对此提出上诉意见,故本院予以维持,不再赘述。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新高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佛山市新高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新高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