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民安南路13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万昌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261元(暂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到期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潘国航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