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卫都街道办事处中华路中段路西京润塑业对面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春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军,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爱梅(***之妻),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相泉,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代表人:裴晋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肖杰,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
原审被告:武红玉,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上诉人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爱梅、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武红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9)豫06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上诉人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苗国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