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执9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卫都街道办事处中华路中段路西京润朔业对面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军,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62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运输费57190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小型轿车,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扣划银行存款及车辆的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际被清偿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