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民初138号
申请人:***,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申请人:***(系申请人***之妻),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申请人: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卫都街道办事处中华路中段西京润塑业对面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武红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F×××××的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豫F×××××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91.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