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民初235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原告:**,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原告:高蕊,女,199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卫都街道办事处中华路中段路西京润塑业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春艳
被告:***,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原告***、**、高蕊诉被告鹤壁市茂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高蕊在本院依法通知补缴诉讼费用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55元,减半收取计2127.5元。
审判员  王润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