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终3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粤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一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776095M。
法定代表人:侯干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荣,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新富路36号三层之三(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48844850。
法定代表人:高坚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粤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3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粤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交纳。作为上诉人,中山市粤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粤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庆利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罗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