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

马关马白镇双胞丫口采石场、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93号
申请人:马关马白镇双胞丫口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MA6NDT1L72,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花枝格村民委双胞丫口。
投资人:张武莲,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元,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79026080XP,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黄葛槽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伍奎,职务:总经理。
原告马关马白镇双胞丫口采石场与被告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关马白镇双胞丫口采石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马关县交通运输局应向被申请人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扣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马关县交通运输局应向被申请人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390000元进行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