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667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发艳,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79026080XP。
法定代表人:王伍奎,职务:经理。
住所:云南省盐津县黄葛槽新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盐津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兴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毕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