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7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泰山街8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泰山街88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泰山街88号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辽7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441687.94元及***行金,本院202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以(2020)辽7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涉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大连海事法院2020)辽7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