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4民初1815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16502166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