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4民初1815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16502166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