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7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区泰山街8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核,准许了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撤回对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倪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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