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72执6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1650216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羊口镇太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042942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羊口镇新城南路北规划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7696083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7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142,072,569.51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9,473.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两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调查。 二、网络查控。 1.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11月16日、2022年12月17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系统查询通知,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 2.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543.20元,并于2021年12月23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 三、传统查控。 1.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对两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以(2020)鲁72财保3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属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寿国用(2014)第00173号、寿国用(2015)第0××8号、鲁(2018)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6号和鲁(2018)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和2022年6月24日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com)对上述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 3.2021年12月28日,本院委托寿光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海油品仓储有限公司处26%股权。 四、惩戒措施。本院于2022年12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已向当事人送达,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终本约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执行措施和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公告。 本案债权尚余本金141,222,026.31元及债务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费209,473.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21)鲁7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