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园配套建设有限公司等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72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园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军民融合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园配套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葫芦岛军民融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疏浚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22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72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