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2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丨,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
负责人:***。
异议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扣划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异议审查中,异议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尤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