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7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泰山街8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泰山街88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泰山街88号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辽7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600万元及***行金共计56068960.33元,本院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船舶等信息进行查询后,将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68960.33元予以冻结。2021年10月29日,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主动支付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300万元。2021年12月28日,本院对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内的53068960.33元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以该款为专项资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暂未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大连海事法院(2020)辽7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