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8)辽72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标的(金钱)608468928.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