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2886号
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8层18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佳音,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十八里村刘湾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