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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7646号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万顺国、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豫1502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第九页第六行“***”更正为“***”;将判决书第九页第十二行“被告***”更正为“被告万顺国”。 审判员 顾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