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502民初6007号 原告: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使用原告公司渣土车辆进行土方外运,施工开始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结束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被告使用原告渣土车辆期间共计运费113740元,已支付91315元,尚欠22425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22年8月10日承诺2022年8月31日前还清所有费用,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运费款22425元,并支付从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14日的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应当把合同、我和原告公司会计的对账单拿出来。如果我欠原告的钱,原告会计早就找我结算了。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是否欠原告的钱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渣土外运服务。2020年被告承揽的恒大御龙湾和羊山五街八处工地中原告为被告提供渣土外运服务,双方口头约定了运费的计算标准和车辆的核对方法。羊山五街八处工地运费共计44220元,被告已支付39220元,拖欠5000元。恒大御龙湾工地运费69520元,已支付52095元(其中40000元为抵账),拖欠17425元。在原告工作人员***催要欠款过程中,被告认可债务,但以资金未到位为由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渣土外运服务,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支付运费。原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工作人员催要运费的录音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运费的数额,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向原告支付有现金,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渣土运费22425元。 驳回原告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0.32元,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