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中心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396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中心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101G836096188。
法定代表人:丁朝敏。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216972394。
法定代表人:候家福。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市科协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中心学校、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其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撒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