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6执异42号
异议人(案外人):云南金马集团明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84837778Q。
法定代表人:***。
住址: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昭通市云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9986154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2169723941。
法定代表人:***。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执行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昭通市云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0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21)云06执保2号结案通知书,对被保全人昭通市云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的昭阳二十一世纪一期未售房源13套、二期未售房源75套、林语华府小区未售房源106套进行查封。异议人云南金马集团明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昭通市昭阳区××道××幢××单元××房产的查封及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云南金马集团明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金马集团明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金马集团明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