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602民初515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1015136138X。
负责人:***。
机构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第三人: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2169723941。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市科协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