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602民初515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1015136138X。 负责人:***。 机构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第三人: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2169723941。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市科协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