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3民初3884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钱小磊,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英****,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40P78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与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心**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3580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强,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受理原告邓文甫诉被告钱小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被告钱小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钱小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