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与钱小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3民初3884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钱小磊,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英****,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40P78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与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心**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3580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强,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受理原告邓文甫诉被告钱小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被告钱小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钱小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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