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民初2444号
原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英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40P78868。
法定代表人:杜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辉,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水岸绿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75407650E。
负责人:林正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可,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昌利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佳佳
人民陪审员 靳泽林
人民陪审员 田俊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