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西环路(107改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8602执恢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广梅汕铁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鹏。

委托代理人:田云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西环路(107改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西环路蒸水桥收费站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戚宇平。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西环路(107改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8602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铁仁

审 判 员 陈明灿

审 判 员 雷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双喜

书 记 员 罗 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