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西环路(107改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860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6号广梅汕铁路大厦20楼2005房。
法定代表人:何鹏。
委托代理人:田云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林,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西环路(107改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西环路蒸水桥收费站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戚宇平。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西环路(107改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8602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武
审 判 员 沈铁仁
审 判 员 雷 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双喜
书 记 员 罗 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