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贺守和与**、衡阳峰畅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市蒸阳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初字第160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原告**和,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被告衡阳峰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长湖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丹丹,男,1965年12月21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衡阳市蒸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延安路10号档案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6号广梅汕铁路大厦20楼20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和诉被告**、衡阳峰畅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市蒸阳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于2014年11月28日以案外与各被告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9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长肖军
代理审判员彭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