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蒙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西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柏春,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忠富,云南振诚(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昭通雄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枫园路23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胡浩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昭通市蒙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昭通雄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存在,其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未售房源“红枫水岸”六个商铺,本院作了轮候查封,经向昭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六个商铺已在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进行了处置。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昭通雄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06执1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执行员 曾猛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