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执恢7号
申请人:昭通龙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人代表:罗光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昭通市蒙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执行昭通市龙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昭通市蒙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昭通市蒙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民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民庭于2021年1月9日作出(2020)云06民特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6执恢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正忠
法官助理 :彭四冲
法官助理 :鲁红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