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蒙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存刚。
被执行人: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
法定代表人:袁凡。
本院在执行昭通市蒙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0)云0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或者变卖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者价值人民币24269778元的资产。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40658.74元,扣除案件执行费等,依法向申请人发放案款人民币4370788.72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建房屋77套,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房屋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该房屋不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和交付使用条件,无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属于发现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的情况。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将上述查证情况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勇
执行员 鲁红刚
执行员 赵一总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