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秋城酒店后第三排。
法定代表人:袁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昭通市蒙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西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春,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昭通市蒙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厚德公司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后,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同意其缓交十五日。经本院依法送达该通知书后,上诉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昭通厚德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冯春梅
审判员 杨明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蔡国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