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兴华实业总公司

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兴华实业总公司与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兴华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26707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审查,原审原告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且住所地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振东
审 判 员  刘灵玲
代理审判员  黄玮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