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兴华实业总公司

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兴华实业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26707号
原告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大江工业区23号A1、A2、A3、A4,组织机构代码71528131-X。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委托代理人张作春,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城桂公路16号五楼505室,组织机构代码075050010。
法定代表人张进杰。
被告广兴华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18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190436488。
法定代表人马小奇。
上述当事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兴华实业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中异议人住所地在中山市和广州市、已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中山市沙溪镇及主要义务履行地也是在中山市沙溪镇,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审查,原告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且住所地在深圳市××新区,故本院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兴华实业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 梅 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