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30567号
原告: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伟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茂文,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美龙,广东茂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伍福服装城******房/div>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关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飞,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粤0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茂文、叶美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华、蒋洪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建科公司对广交公司享有3176891.16元的债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胡锦华对广交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交公司管理人。后建科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对广交公司享有的3176891.16元债权,但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认为建科公司对广交公司享有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从而对建科公司的债权不予确认,但建科公司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故建科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异议。2020年12月4日,建科公司收到《关于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异议的复函》,在该复函中,管理人依旧对建科公司享有的债权不予确认。故建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交公司辩称,不同意建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建科公司主张其申报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依据,管理人不予认定其债权为破产债权于法有据。2020年11月24日,建科公司向广交公司管理人申报了3176891.16元的普通债权,并提交了《广州市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7、8号馆)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工程收款明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收款凭证、银行进账单等申报材料。经管理人审核,对建科公司的债权依法不予确认,并于2020年11月25日提交广交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期间,建科公司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内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具体内容详见答复函”,但其并未向管理人补充提供新证据。据此,管理人就建科公司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及答复函进行了详细复审,并作出了(2020)广交置业破管字第128号《关于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异议的复函》,复审结果为:“管理人认为建科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虽可以初步证明建科公司对广交公司享有债权,但建科公司提交的资料未见有效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贵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已不受法律保护,故管理人复核结果为对建科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本案中,建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即为申报债权时提交的部分材料,其不仅依然未提交有效中断/中止诉讼时效的证据,并且刻意省略了申报债权时提交的相关重要材料,如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收款凭证、工程验收材料等,试图以此混淆视听。就此,根据建科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管理人仍坚持复审意见:“建科公司之债权已届诉讼时效”。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由于案涉施工合同的签订、实施、结算时间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因此本案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根据建科公司提供的编号为:GJ/C/B/2011/005号及GJ/C/B/2011/005-补1号《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7、8号馆结构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收款明细显示,广交公司已根据合同的约定于2011年8月10日前支付了工程结算价的70%,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建科公司)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办妥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广交公司)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报送结算资料或逾期不予甲方核对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单方面进行结算,且视为此结算结果已取得乙方的认可”,而广交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9日支付了292140元、91485元工程进度的结算款,视为该工程已完工结算。故该笔剩余工程结算款的两年诉讼时效于2013年12月29日届满,而建科公司提供的诉讼材料中并未见有效中断时效的证据,故已过诉讼时效。另外,该合同约定的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由于工程款及保修金不属于同一债务,保修金自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款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两年,工程已于2011年7月19日验收完工,故保修期至2013年7月19日届满,故质量保修金的两年诉讼时效至2015年7月19日届满,而建科公司提供的诉讼资料未见有效中断时效的证据,故质量保修金亦已过诉讼时效。再次,根据建科公司提供的编号为:GJ/C/B/2011/0014号、GJ/C/B/2011/0014-补1号《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5号馆结构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收款明细显示,广交公司已根据合同的约定于2011年9月21日前支付了工程结算价的70%,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建科公司)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办妥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广交公司)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报送结算资料或逾期不予甲方核对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单方面进行结算,且视为此结算结果已取得乙方的认可”,而广交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支付了518091.60元、2011年11月24日支付了544936.60元、2011年12月29日支付了88971.80元、487028.20元、408702.45元工程进度的结算款,视为该工程已完工结算。故该笔剩余工程结算款的两年诉讼时效于2013年12月29日届满,而建科公司提供的诉讼资料中未见有效中断/中止时效的证据,故已过诉讼时效。另外,该合同约定的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由于工程款及保修金不属于同一债务,保修金自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款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两年,工程已于2011年8月23日验收完工,故保修期至2013年8月23日届满,故质量保修金的两年诉讼时效至2015年8月23日届满,而建科公司提供的诉讼资料未见有效中断时效的证据,故质量保修金部分亦已过诉讼时效。最后,根据建科公司提供的编号为:GJ/C/B/2012/026号《流花展馆装修改造工程1号馆四层餐饮区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工期为22个日历天,建科公司在2012年3月7日开工,至2012年3月28日前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及广交公司完工验收合格为实际完工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全部完工后,双方办理完验收合格手续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同时结合建科公司债权申报材料中的,于2012年3月1日广交公司向建科公司发出的《关于1号馆4层梁板加固第一阶段已施工完成情况的函》显示,广交公司曾告知建科公司除少部分工程项目外,其余大部分已施工完毕。建科公司提供的资料未见其他验收材料,根据合同约定,建科公司工程完工后,如广交公司未进行验收,但已实际使用且未提异议,可视为默认工程已验收合格。故根据该合同约定,广交公司应于2012年4月12日向建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故诉讼时效从2012年4月13日起算,而根据建科公司提供的资料,广交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建科公司支付了310338.40元款项,故该笔剩余工程结算款的两年诉讼时效于2014年5月17日届满,而建科公司提供的诉讼资料未见有效中断时效的证据,故该笔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综上,建科公司声称其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提交任何有效中断/中止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7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七十六条“管理人应当结合债权人申报材料……对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实质性审查……债权申报的审查,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以及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之规定,如果管理人对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不加甄别,而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确认为破产债权,实际上使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建科公司主张其申报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管理人对于建科公司的债权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应为题中之义。二、建科公司就债权表的异议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应视为其无异议。广交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建科公司对债权表记载的其自身的债权有意见,并向管理人邮寄送达了《债权核查意见表》。2020年12月4日,管理人就建科公司的债权核查意见作出复审,并通过EMS快递向建科公司寄出《关于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异议的复函》,快递单号为:1094014872434,建科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亲自签收。同时,管理人通过广交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之[会议资料三]及《债权核查意见表》告知建科公司:“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广州市……逾期不起诉的视为无异议。”即建科公司如对其债权有异议应于管理人复函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2020年12月22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显然建科公司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了管理人告知其的起诉期限。同时,建科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清单有多处改动,且具体日期等均为后期手动添加,因此不应当以其起诉状的日期作为起诉时间。而管理人设立异议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使得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能够得到及时确认,以加速推进破产案件进程,维护各债权人利益,从而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省市高院/中院的相关指导性规定均对破产债权异议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管理人对债权人提出债权确认之诉而设立15日期限,不仅让债权人有充分起诉准备时间,而且还于法有据。而建科公司未在管理人设置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理应按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的规则,视为其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广交公司与建科公司就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签订5份合同,分别涉及7、8号馆,5号馆,1号馆,具体情况如下:
一、7、8号馆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1年3月23日,广交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建科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7、8号馆)施工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本合同总价款(含税)暂定为5842800元。本合同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以任何原因调整;工程量计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等双方约定应予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本工程的总工期为45个日历天,以计划开工日期3月26日起计。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工程款付款方式:1.工程进度款:本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的第25天,乙方的材料、施工设备、人员全部进场并已全面施工时,甲方须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即1752840元;2.全部工程完工后,甲方及监理单位须在接到乙方书面完工验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完工验收;乙方向监理、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工验收合格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到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70%,本次支付金额为2337120元;若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次工程价款,并不视为违约;3.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5%;4.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保修终结手续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及违约金的,由乙方补足。乙方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在30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完工结算书及所依据的所有结算资料;甲方应在完工验收合格且收齐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的完整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报送结算资料或逾期不与甲方核对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单方面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通知乙方,且视为此结算结果已取得乙方认可。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2年。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工程验收并告知甲方与验收相关的其他事宜;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完工验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派人验收;如不按规定时间验收,视为甲方默认工程已验收合格;甲方参与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对工程的验收提出异议通知,又不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的,视为甲方已默认乙方的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未经验收,而甲方提前使用或不当使用所产生的质量及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011年6月20日,广交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建科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7、8号馆加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广州市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7、8号馆结构加固工程增加部分的加固工作。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本协议总价款暂定为1829700元。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须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协议暂定总价款的30%,即548910元;本协议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的第10天,乙方的材料、施工设备、人员全部进场并已全面施工时,甲方须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协议暂定总价款的20%,即365940元;全部工程完工后,甲方及监理单位须在接到乙方书面完工验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完工验收;乙方向监理、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工验收合格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到本协议暂定总价款的80%,本次支付金额为54891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保修终结手续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工期为20个日历天,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从2011年6月20日起计,至2011年7月10日止。
2011年7月19日,广交公司、建科公司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结构加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工程名称为中国广州国际服装交易汇7、8号馆加固工程,分项工程名称为已按2011年7月18日设计图纸施工完毕,验收意见为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
建科公司提交其自行统计的《工程收款明细》及相关收款凭证,显示:建科公司就《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7、8号馆)施工合同》收到广交公司款项情况如下:2011年5月5日收款1752840元,2011年6月14日收款1168560元,2011年8月10日收款1168560元,2011年10月8日收款584280元,2011年12月29日收款292140元,合计4966380元;建科公司就《7、8号馆加固合同补充协议》收到广交公司款项情况如下:2011年7月6日收款914850元,2011年8月10日收款548910元,2011年12月29日收款91485元,合计1555245元。
二、5号馆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1年6月24日,广交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建科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5号馆)施工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本合同总价款(含税)暂定为3840000元。本合同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以任何原因调整;工程量计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等双方约定应予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本工程的总工期为35个日历天,约定开工日期从2011年6月24日起计,至2011年7月29日止。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工程款付款方式:1.工程进度款: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须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即1152000元;本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的第10天,乙方的材料、施工设备、人员全部进场并已全面施工时,甲方须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即768000元;2.全部工程完工后,甲方及监理单位须在接到乙方书面完工验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完工验收;乙方向监理、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工验收合格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到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70%,本次支付金额为768000元;若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次工程价款,并不视为违约;3.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5%;4.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保修终结手续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及违约金的,由乙方补足。乙方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在30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完工结算书及所依据的所有结算资料;甲方应在完工验收合格且收齐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的完整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报送结算资料或逾期不与甲方核对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单方面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通知乙方,且视为此结算结果已取得乙方认可。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2年。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工程验收并告知甲方与验收相关的其他事宜;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完工验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派人验收;如不按规定时间验收,视为甲方默认工程已验收合格;甲方参与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对工程的验收提出异议通知,又不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的,视为甲方已默认乙方的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未经验收,而甲方提前使用或不当使用所产生的质量及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后附的图纸目录中列载了G-1至G-11共11份图纸,其中G-1为结构加固设计总说明,G-2至G-10为平面图,G-11为改造详图。
2011年9月1日,广交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建科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5号馆结构加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工作内容为流花展馆改造项目5号馆结构加固工程变更部分的施工。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本协议总价款暂定为2724683元。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须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协议暂定总价款的30%,即817404.90元;本协议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的第10天,乙方的材料、施工设备、人员全部进场并已全面施工时,甲方须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协议暂定总价款的20%,即544936.60元;全部工程完工后,甲方及监理单位须在接到乙方书面完工验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完工验收;乙方向监理、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工验收合格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到本协议暂定总价款的70%,本次支付金额为544936.6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保修终结手续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工期为18个日历天,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从2011年9月1日起计,至2011年9月18日止。
2011年8月23日,广交公司、建科公司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加固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工程名称为中国广州国际服装交易汇5号馆加固工程,分项工程名称为已按2011年5月设计图G-1至G-10施工完毕,验收意见为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
建科公司提交其自行统计的《工程收款明细》及相关收款凭证,显示:建科公司就《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5号馆)施工合同》收到广交公司款项情况如下:2011年7月6日收款1152000元,2011年7月15日收款768000元,2011年9月21日收款768000元,2011年11月23日收款518091.60元,2011年11月24日收款544936.60元,2011年12月29日收款88971.80元,合计3840000元;建科公司就《5号馆结构加固合同补充协议》收到广交公司款项情况如下:2011年10月24日收款817404元,2011年12月29日收款487028.20元,2011年12月29日收款408702.45元,合计1713134.65元。
三、1号馆的施工合同
2012年3月7日,广交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建科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广州国际服装展贸中心装修改造工程1号馆四层餐饮区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广州市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号馆内。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合同价款)包干。固定合同总价款(含税)为517230.61元。本工程的总工期为22个日历天,乙方在2012年3月7日开工,至2012年3月28日前完工。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工程款付款方式:1.工程进度款: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须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合同固定总价款的30%,即155169.20元;乙方施工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70%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合同固定总价款的30%,即155169.20元;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合同固定总价款的20%,即103446.10元;2.全部工程完工后,甲方及监理单位须在接到乙方书面完工验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工验收;乙方向监理、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工验收合格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本合同固定总价款的20%,即103446.10元;若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次工程价款,并不视为违约。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2年。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工程验收并告知甲方与验收相关的其他事宜;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完工验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派人验收;如不按规定时间验收,视为甲方默认工程已验收合格;甲方参与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对工程的验收提出异议通知,又不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的,视为甲方已默认乙方的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未经验收,而甲方提前使用或不当使用所产生的质量及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建科公司提交其自行统计的《工程收款明细》及相关收款凭证,显示:建科公司就《广州国际服装展贸中心装修改造工程1号馆四层餐饮区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收到广交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支付的310338.4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申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胡锦华对被申请人广交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交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余关宝。
2020年11月18日,建科公司向广交公司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建科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破产债权申报书》载明:申报债权总数额为3176891.16元;申报债权的事实和理由为建科公司在2011年-2012年与广交公司签订5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中3个工程完工验收尚欠工程款,1个固定总价包干工程完工尚欠工程款,4个工程尚欠工程款小计本金2369315.56元,利息807575.60元,合计3176891.16元。
建科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各工程未付款统计表》载明:《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7、8号馆)施工合同》《7、8号馆加固合同补充协议》已收款比例均为85%,未付工程款分别为876420元、274455元,均已验收;《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5号馆)施工合同》已收款比例为100%,《5号馆结构加固合同补充协议》已收款比例为62.87%,未付工程款为1011548.35元,均已验收;《广州国际服装展贸中心装修改造工程1号馆四层餐饮区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收款比例为60%,未付工程款为206892.21元,总价包干。
建科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利息表》载明:《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7、8号馆)施工合同》《7、8号馆加固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合同约定保修期2年至2013年7月18日,应从2013年7月19日开始计算利息至2020年4月10日;《5号馆结构加固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8月23日,合同约定保修期2年至2013年8月22日,应从2013年8月23日开始计算利息至2020年4月10日;《广州国际服装展贸中心装修改造工程1号馆四层餐饮区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3月28日,合同约定保修期2年至2014年3月27日,应从2014年3月28日开始计算利息至2020年4月10日。
广交公司管理人对建科公司申报的3176891.16元债权不予确认,并编入《不予确认债权表》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2020年11月25日,建科公司在《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意见表》中表明不同意管理人对上述债权的核查意见,并向管理人提交《答复函》称:建科公司与广交公司的结算材料及手续至今尚未办妥,债权诉讼时效未过,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建科公司曾多次向广交公司主张债权。
2020年12月4日,广交公司管理人向建科公司寄送《关于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异议的复函》,以建科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对建科公司申报的债权作出不予确认的复核结果,并告知建科公司如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就此确定最终审核意见。该邮件于2020年12月7日签收。
2020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建科公司出具《诉讼材料收据》,载明收到建科公司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021年3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102-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目前管理人的调查结果,广交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故裁定宣告广交公司破产。
2021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1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广交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诉讼中,建科公司陈述:案涉工程实际工程量金额大于合同约定金额,但因广交公司长期无人与建科公司处理结算事宜,故建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金额确定本案主张的债权金额了;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7月、8月左右完工,且已实际投入使用,建科公司于2012年左右将案涉工程交付给广交公司使用,但因广交公司无正常经营,故未履行正常交接手续;建科公司未向广交公司提交书面结算申请,曾找广交公司经办人办理结算未果;建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广交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曾向广交公司催收案涉款项;因广交公司不配合导致案涉工程付款结算拖延,故建科公司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广交公司代理人陈述:管理人未接管到广交公司的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无法开展破产审计工作,故无法核实案涉工程的付款、欠款、完工、交付、使用等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建科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签收广交公司管理人邮寄的《关于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异议的复函》,并于2020年12月1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并未超过上述函件中指定的15日期限,故广交公司辩称建科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视为其对管理人的债权复核结果无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建科公司主张案涉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7、8号馆)施工合同》《7、8号馆加固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乙方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在30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甲方应在完工验收合格且收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质保金5%应在保修期满后办妥保修终结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案中,建科公司在申报债权时自认该工程已于2011年7月19日完成竣工验收,故建科公司依约应于2011年8月18日前报送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广交公司至迟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工程保修期于2013年7月18日届满,广交公司依约应于2013年8月底前支付质保金。即使如建科公司所述,该工程因广交公司的原因而未办理结算手续,则建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结算期限届满后就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建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曾催促广交公司进行结算或付款。因此,建科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申报《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7、8号馆)施工合同》《7、8号馆加固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其次,根据《流花展馆装修改造项目结构加固工程(5号馆)施工合同》《5号馆结构加固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甲方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70%,乙方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甲方应在完工验收合格且收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质保金5%应在保修期满后办妥保修终结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完工验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派人验收,如不按规定时间验收,视为甲方默认工程已验收合格。本案中,建科公司在申报债权时主张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8月23日,因该日期早于《5号馆结构加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期,故本院对该竣工验收时间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现建科公司、广交公司均未提交《5号馆结构加固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而建科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交付广交公司使用,故本院认定该工程至迟已于2012年视为验收合格。故广交公司依约应于2013年1月8日前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70%,建科公司应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送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广交公司至迟应于2013年3月14日前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工程保修期至迟于2014年12月31日届满,广交公司应于2015年1月底前支付质保金。即使如建科公司所述,该工程因广交公司的原因而未办理结算手续,则建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结算期限届满后就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建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曾催促广交公司进行结算或付款。因此,建科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申报《5号馆结构加固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再次,根据《广州国际服装展贸中心装修改造工程1号馆四层餐饮区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款的80%,双方办理完工验收合格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款的100%。本案中,建科公司在申报债权时自认该工程已于2012年3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则广交公司依约应于2012年4月5日前付清该合同项下工程款。建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曾催促广交公司付款。因此,建科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申报《广州国际服装展贸中心装修改造工程1号馆四层餐饮区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建科公司向广交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均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广交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合法有据。建科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其债权,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15元,由原告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嘉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