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663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汇二街8号101房。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重霄,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38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