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5318号
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圃兴路自编128。
法定代表人:黄杰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栋,广东枫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4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