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海法登字第65号
申请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企划部(法务部)副经理。
本院自2014年8月15日发布拍卖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下称“蓝海公司”)所属的“蓝海东风”轮等七艘船舶的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申请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因具有海事请求,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称:申请人与蓝海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通信服务协议》,后申请人依约为“蓝海东风”轮提供了从2014年2月至8月的卫星通信服务,合计总额为22,600元,但蓝海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项。申请人因此向本院就上述债权申请登记,从“蓝海东风”轮的拍卖款中依法受偿。申请人提供了《通信服务协议》、经船东签字盖章确认的未付款明细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蓝海东风”轮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交纳。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辉程
代理审判员权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耿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