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海法登字第421至426-2号
申请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司职员。
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发布(2014)广海法执字第193、224-225号拍卖公告,拍卖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下称蓝海公司)所属的“蓝海发展”、“蓝海力量”、“蓝海拓展”、“蓝海创业”、“蓝海奋进”、“蓝海朝阳”等六轮,并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与该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
申请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因蓝海公司拖欠卫星通信服务费用,于2014年11月7日(11月17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称:2014年2月至8月,申请人分别为蓝海公司所属的“蓝海力量”、“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蓝海奋进”、“蓝海发展”、“蓝海朝阳”六轮提供卫星通信服务,分别产生33,772.67元、46,279.14元、53,438.4元、46,200元、54,719.95元、57,293.18元费用。
申请人要求分别在“蓝海力量”、“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蓝海奋进”、“蓝海发展”、“蓝海朝阳”六轮上登记33,772.67元、46,279.14元、53,438.4元、46,200元、54,719.95元、57,293.18元债权。申请人提供了蓝海海运部份船舶未付明细、通信服务协议、工程单、发票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与“蓝海力量”、“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蓝海奋进”、“蓝海发展”、“蓝海朝阳”等轮有关的债权,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申请登记费每案1,000元,共6,00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辉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